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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國方略(出書版)全本免費閱讀_孫中山_線上閱讀無廣告

時間:2017-11-10 16:46 /軍事小說 / 編輯:顧朗
主角叫主座,行之,議之的書名叫《建國方略(出書版)》,這本小說的作者是孫中山創作的現代心理、未來世界、虛擬網遊小說,文中的愛情故事悽美而純潔,文筆極佳,實力推薦。小說精彩段落試讀:丙先生得十九票,理鹤當選 讀畢,將單焦與主座...

建國方略(出書版)

推薦指數:10分

作品字數:約19.9萬字

小說狀態: 已完結

《建國方略(出書版)》線上閱讀

《建國方略(出書版)》第23篇

丙先生得十九票,理當選

讀畢,將單與主座。主座曰:“下開各位已得大多數票,當選為本會職員。”彼再宣讀職員及被選者之名。經此宣讀,則成為決議,而書記即記錄其案,此案不能複議。

十五節其他之選舉倘指名委員須即時報告,則無暇準備名單,而用票,按職分選會員,隨所喜而書名,然收而按名數之。或用複選之法,初選作為指名,其法如下:一、凡得票皆作被指名者;二、以二三得最多票為被指名者;三、以限得若票以上皆為被指名者。三者之中,採用何法,須先表決。複選之法,最為公允,但略費時耳。

十六節無人當選若各職之候選者,無人能得所投票之大多數,則謂之無人當選。如是必須再選,至得有當選者為止。則如選舉會,所投票共得十九:壬君得票十,丙君得票七,乙君得票二。此為壬君得大多數為當選。倘壬君所得少於十票,則為不當選,必當再投票。於是主座當曰:“候選會皆無人能得大多數,本會當再投票。”

十七節大多數與較多數大多數者,即過半數也;較多數者,即半數以下之最多數也。若只得二份票,或二候補員之競爭,即大多數與較多數實無所別;若過二數以上則大異矣。如所投票為十九數,壬君得九票,丙君得七票,乙君得三票,如是則壬君所得票為較多數,非大多數也。因十票乃為十九票之大多數也。較多數亦有得選者,如此則必於投票之先,已經表決乃可。但一切社會之職員選舉,最少須有一票過半乃能當選,庶幾大多數之常例。惟在人民選舉官吏,則反乎此者乃為常例。因用大多數法,往往生出不之事也,故有經驗之國家多不行之。

十八節團之成立恆久職員選妥之,當於下會就職。臨時可申言謝會中之信任,並許盡其能務,且當注意於會員之權利及利益,而平等承認之、尊重之。自此彼稱為“會”或“主座”。職員選妥,章程規則訂妥,則其會即為成立,而可著手辦事矣。此時職員當就職,各司其事。倘無論何時,當開會時而正式職員全然缺席者,則當宣佈秩序時,無論何人皆可將秩序宣佈,而使會中另舉代理主座並書記以攝行會事,此則猶勝於使會眾及演說者久待也。

臨時會與永久會皆各有常規,以定其程式。其者則多尚普通習慣,其者則採自專家。各商團及公司會議皆當循會議規則,而無論何家所定之法,適於各社會,皆適於各商團、公司也。

第三章議事之秩序並額數

十九節循行之事開場議事,有三件必要之形式:一為唱秩序,二為宣讀及認可會之記錄,三為散會。此外更有常務委員之報告,皆可稱為循行之事。此等事由全許可,可不用議及表決之形式而施行之。但此等非公式之舉,切不宜施之於此外之事,因雖於循行之事中,亦常容人反對非公式之舉者。當開會之時,會起立,稍靜待,或敲案而言,曰:“時間已到,請眾就秩序而聽會記錄之宣讀。”乃坐。書記於是起而稱主座,然宣讀記錄,讀畢亦坐。主座再起而言曰:“諸君聽悉會之記錄矣,有覺何等錯誤或遺漏者否?”略待,乃曰:“如其無之,此記錄當作認可。今當序開議之事為如此如此”云云。倘有人察覺記錄之錯誤,當起而改正之。發言如下,曰:“主座,我記得所決行某案之事乃如此如此。”倘書記以為所改正者,而又無人反對,書記當照錄之,而主座乃曰:“此記錄及修正案,當作認可成案。”倘有異議,或書記執持原案,任人皆可議,曰“照所擬議以修正記錄”,或刪去或加入何字。此議經討論及表決,而案之修正與否,當從大多數之可決、否決而定之。主座於是曰:“記錄如議修正,作為成案。”

二十節議事之公式秩序凡社會或會宜採用議事之一種秩序,以為集會之標準;但其式可作通常用,非一成不者也。其式如下:

一請就秩序

二宣讀記錄及認可之

三宣佈要旨

四特務委員之報告

五常務委員之報告

六選舉

會指定之事

會未完之事

九新生事件

十本計劃之事

十一散會

以上秩序,各會可隨其利及方法以通之。會每次當定一錄,書明各件於秩序之下,以備開會時按序提出。次及新生事件之時,會當問曰:“今有無新生事件?”如其有之,當提出表決之,或臨時結束之,然著手於本之演說或其他之計劃事件。倘本計劃定有一定時間者,到時而諸事尚未完結,除得多數投票表決“繼續行”外,當作默許,立將諸事延擱至下期會議。總之,議事之秩序,一經認可記錄之可由議及表決隨時止或更之,以議特別事件也。

二十一節額數定義額數乃會議辦事之必需人數。在臨時集會,則額數問題不發生,無論到會者多少,皆可開會。在委員會,必得過半數乃成額。在久社會,必當以法定其何數乃成額。如未有規定者,則必以大多數為成額。開會時必得過半數而乃能辦事,不足額則只有散會以待下期而已。

在立法院,其事為公共質,其人員到會為當然之職務。而法院,又有強迫到會之能,則額數以多為允當。至於尋常社會,則以少為宜,因其目的在事之能辦,所以當定少額,以備開會時必能達足額之數。如社友之數由五十人至百人者,其額數以九人為妙;若更少之會,則五人為額;若數百人以上之社會,亦不過十五人至十七人為額足矣。至於所定人數,又當注意於社會之種類。有種社會其社員非務者,則人數雖多,而額仍以少為宜也。其要義即在凡會員皆有到會之權利之機會,故無論雨晴皆到者,當然得辦事之權利,以償其勞;而疏忽不到會之會員,當不得更有異議也。

二十二節額數為開會之必要凡一團既定有額數,則此額為開會辦事之必要條件。到開會之時,會當數到會者幾人,連己能足額否。苟缺一人,則不能唱序開會,須待到足方可。倘待過時尚無足額,眾可定散會之時,時到則散。下期之會亦如是,則到會者只能談論事件,而不能議,不能表決,而無事在秩序之列,此與不開會等。會員或可催請到來以成額,然不能使之必來也。委員會之開會,亦與此同例。

二十三節開會缺額之效以足額而開會,開會會員逐漸離席,以至於缺額,則事仍照堑谨行。此其意蓋以為既得足額而開會,則開會仍為足額也。當此情景,所辦之事可視為正當,且可行至散會之時而止。會無注意於缺額之必要,而可繼續行。但若有人無論主座或會員提出缺額問題,則行立止。主座可曰:“本主座要眾注意於缺額之事,而待議。”或一會員起曰:“主座,我提出缺額之問題。”此時各事當止,而數在場人數,倘有不足,即行散會。

二十四節數額數之法若額數為少數人,其出席、缺席,由主座及書記一數明,眾人亦容易察悉。若額過大,當由檢查員或用唱名而數之,登記在場者之多少,可立即解決額數問題矣。

立法會之議其會之額為大多數之議員,或多數之額數,可否由彼一人數在場之人數,尚屬一問題。此專斷之法,或為程式所規定之政所必要。但在尋常團,則用唱名之先例,以定人員出席、缺席為最允當之法。

無論何事,可發生機會致會有自然之趨而成其專斷之能者,寧為限制,而不當獎勵之也。

第四章會員之權利義務

二十五節會之義務會為全之公僕,非為一部分或一人而務,是故彼雖為一會之,而非一會之主人翁也。彼以事之秩序,而糾率會眾,使一切皆循公正平等而行。彼維持秩序及額數,如遇秩序紊之時,當立呼“秩序!”及議則錯誤,當立起糾正之。彼憑議則及會章以率眾,引導之而不驅策之,至達目的而已。會之義務,當嚴正無偏,務使大多數之意趣得以施行,而同時又能尊重少數人之權利,俾事件得迅速公當之處分,而討論得自由不偏之待遇。賢能之會三種特質:一、果毅之,二、誠懇之意,三、順之情。

至於詳之節,主座當行其最宜於維持秩序之時,及適當於處分事件之事。彼於辦事,如接述議,呈問議,及表決議時當起立,但討論時可坐。彼發言時,稱本會或本主座。彼對於會員,當承認應得地位之會員,當接述序之議,而使之得機以討論。對於開會時當候至足額,乃能行。當依時開會,依時散會。彼當知何時為委員報告,而到時命之報告。彼當注意於特別指定之事,而於適之時提出之。所有需要事件,必當了結之,或正式延擱之,而乃能散會。

二十六節會之權利會為社中或議場中人員之一,故當有發言及投票之權。但除關於必要之事外,此種權利常多放棄者。主座可遇事加以說明,並述布事實而已。至於行討論,則當退讓主座曰:“請某君代主座”而暫為一純素會員,乃從事於討論。彼不必離其坐位,但當以他人為主座,如他之會員先稱呼主座而發言者。言畢,乃復其主座之職。

主座有權以處決誰為應得地位者,並有權以處決秩序之爭點,但如有不者,則二事皆可訴之公決也。彼可不待議,而將正式事件提出。又倘無人反對,可將循例之案,不待表決而宣佈透過。且到時可由彼宣佈散會。彼又可使會員將議繕寫成文,又可隨意打消不秩序之議。

主座非受特別委任,無權參加於委員會,而委員亦無與磋商之必要。彼非受特別委任,亦無監督之權,而此等權亦以不授之為妙。主座之權,乃指導會眾,而使之能自治,而不在治之也。

二十七節會員之權利義務會員之義務,在能以竭助會維持秩序。而維持之,則當從自己始。如在會場,須戒出聲,戒旁語,戒走,並戒一切之能擾會場而阻人言聽者。會員當依正式而議,當持友恭而討論,當惟多數之是從。會員地位,彼此皆一平等。表決之投票乃會員之權利,而投票當本之主張亦會員之義務也。會員討論之權利義務,第七章另行詳之。

二十八節副會並書記之權利義務副會乃備以若遇會缺座或失能而代之者。彼之職務,與會同,故當知會中之目的、之辦法與夫一切議事之行為。最妙得會常請彼幫理一切事務,以資練習,庶不致使之成為廢職。

記錄書記之職務,乃記錄當場之事,不必記錄當場之言,除非有特別命意乃錄言;隨當將臨場記錄繕就正式議案。所有表決票數,須照當時結果抄錄,不容稍為更易。所有否決之議,亦必錄之。凡有記錄,則作為案據,谗候有所爭持,悉以記錄為準,而不以個人之記憶或主張為準也。故凡會之記錄,必當復讀於下會,由眾議,或投票,或默許,以表決認可,然方能成為正式議案。書記有通告委員被委事之責,並管理各種擱置及延期案件。簡而言之,則幫助會料理一切事務。倘書記於記錄中有錯誤之處,而記錄已為眾所認可者,則正誤之人,必要指出其錯點為眾所意者乃可。蓋以議案一經認可則成立正式案據,故必先修改錯誤,方許認可,是為極要之事。記錄經認可之,書記當簽押於記錄之,如下:書記某某。書記記錄之時,宜書之於冊,則不必再抄。若有改正之處,可於行間加入。如所有表決之事,非得全所許,不能刪之。其他職員之義務,當由各會之需要,而從會則規定之各職員,當盡本職之義務;彼不當涉他人,亦不容他人之涉也。總而言之,記錄書記之義務,為專司記錄;通訊書記之義務,為專理文牘。與夫凡屬其類者,各從而司之。若其他之事件,亦得指委其一以司之;或其務內之事件,亦可由投票或特別規定而分治之。會當監督一切,但除糾正程式之外,不當涉之。書記固不當授以重權,然而彼亦當自慎用其應有之權,而毋越分可也。

二十九節全之許可權並缺席、廢置、特別會等之規定夫一會之權:第一為章程並規則,第二為各種之表決之專條與章程規則無牴觸者,第三為採定之議則,第四為議會之習慣。以上各條,以先為施行秩序。

職員缺席倘於會期內職員有缺席者,當早為另選新員以補之。如遇散會期內有缺席者,可待至開會時乃選補之,或於規則中定有專條以處理之。至於董事會之缺席,宜否由董事團中自行選補,殊屬疑問。但委員會有缺席,則常可自行選補,因其為臨時之團也。所有缺席職員,宜以他員暫代其職,以待新員之選舉,而新員一經選出之時,代員即立終止其職務。

職員廢置職員有放棄責任或有隕越貽於一會者,可以多數表決,而廢置斯職。其廢置之法,當出於有附和之議,而由投票以表決之如下:“議宣佈某某事務之職從此廢置”云云。此等廢置之事,獨關於是非利害之極端者乃行之,其他當待其職務之屆期告終為妙。

三十節特務會議在永久社會之會員,當知常期會開會之時及集會之地,故通告可以不必。但特務會則異是,必當照會中表決之規定。每會員發給正式通告,此規必當勵行。在常期會得足額人數,則各種表決無牴觸於章程規則及時之表決者,皆可施行。惟特務會則反是,所表決之事,必先登入於傳單;傳單所無之事,則不能提議。特務會對於修改之事,較常期會格外謹嚴,而其程式與常會同。若有疑問發生,當就謹嚴之途以採決。特務會為應非常而設,當以少開為宜。

○卷二

第五章

三十一節議議場每行一事,其手續有三:其一、議,其二、討論,其三、表決。此三手續,乃一線而來,無論如何複雜之程式,皆以此貫之。議者,為對於事處分之提案也。在議一場發生法之提案,必當行正式之議;倘隨意談話或隨意擬議而得一般之同意者,不得收約束之效也。如命行一事,必有正式議,正式表決,始足責成受命者之遵行也。凡隨意談話,只足當議之先導,而不能代議之功能。故議者,實為事之始基也。

三十二節處事之手續以議及表決而處事,重要之步調有六,其秩序如下:

一會員起立而稱呼主座。

二主座起立而承認會員。

三會員發議而坐。

四主座接述其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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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國方略(出書版)

建國方略(出書版)

作者:孫中山
型別:軍事小說
完結:
時間:2017-11-10 1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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